甲与乙是夫妻,因为夫妻关系不合闹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乙反悔,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财产分割,也不配合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奈甲于三个月后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吗?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学界争议很大,主要争议的观点是: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应当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反悔没有配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那么该《离婚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分开去说,其中关于离婚的约定,应当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为复合法律关系协议,同时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其中的财产关系的生效与否依附于人身关系的效力,而不能单纯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没有解决,财产关系就无法解决(《物权法》亦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应为共同共有财产,在身份关系未解除情况下,共同财产分割不具有分割条件)。离婚必须具备法定腰间,即双方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双方协议并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在不具备上述要件时,解除身份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依附于其的财产关系自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否不具有任何效力?答案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其在双方诉讼离婚过程中,可以辅助证明:夫妻财产的多少和状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双方对子女抚养的态度等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仅仅是参考,将《离婚协议》作为一般的证据使用,但不会偏离法律直接按照《离婚协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