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市妇联和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快速反应,一个多月时间,推出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编写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昨天,该书在宁波书城举行了首发仪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一方面是因其和每个社会家庭都相关;另一方面,很多江湖流传的解释说法有不少是误读。”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就此解释。
据悉,《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围绕婚姻问题的重要问题、常见纠纷和突出矛盾,借用100个真实案例,结合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深入浅出地阐述法理,将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收录了涉及该领域的常用法律法规,非常实用。
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小魏(男)和小陈(女)系大学同学,在相恋多年后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由于小魏和小陈工资收入不高,凭自己能力根本无力购房,于是小魏的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产,产权登记在小魏名下。此后,夫妻俩为了家务、管小孩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互相扭打。小陈于2011年8月向小魏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产。小陈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小陈和小魏在登记结婚后,由小魏父母出资为小魏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小魏一个人名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小魏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小魏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陈提出离婚时无权分割该房产。
离婚时有效吗?
案情:卢某(男)与朱某(女)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卢某欲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某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卢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进行投资。卢某却执意要出资设立广告公司,于是卢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卢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用于设立广告公司,风险自担。
2010年初,卢某的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卢某向妻子朱某所借30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其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1年8月朱某提出离婚。但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朱某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卢某则认为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偿还。
解析:《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反换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卢某投资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事务处理,风险自担。离婚时,卢某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借款归还后,所还借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尚未分到的遗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李某父亲去世,留下住房一套,一直由李某母亲居住。2010年初张某提出要和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父亲遗留的房产,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张某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
解析:《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李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父亲留有的遗产,按照继承人数多少享有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但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张某要求分割该部分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在李某实际取得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