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2006年结婚。由于双方均是再婚,感情基础不甚牢固,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怀疑原告所怀胎儿不是自己的亲身骨肉,于是原被告定下“打赌”协议:待孩子出生后进行亲子鉴定,若鉴定为被告所生,被告将其自己的一套婚前房屋赠与原告;若不是被告所生,原告赔偿被告房屋价值相当的现金。孩子出生后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为被告所生。之后原被告由于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几个月后,双方又复婚,复婚的同时,双方对以前的“打赌”进行了确认,约定被告已经把房屋赠与原告,房屋为原告所有。
但是双方在复婚期间,被告并没有把房屋过户给原告,而是转让给了案外人,用以还债。之后由于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再次进行离婚诉讼。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原告对该房屋提出了主张。该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围绕此房屋展开...【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