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先生来电话咨询:我与爱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买房。2011年年初,孩子该上幼儿园了,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我父母出全款为我们购买了一套房子,在我爱人的要求下,产权证落在了她的名下。最近,我们两口子一直闹矛盾,可能要面临离婚,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离婚了,这套房子应当归谁?
律师解答: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刘春鹏律师表示,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刘先生夫妇真的面临离婚且双方选择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那么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可以用协商的方式并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相关约定的办法来解决。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此事的话,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该规定与刘先生遇到的问题近似,但却不是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刘先生遇到的问题是由刘先生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刘先生爱人的名下,而非刘先生的名下。对此刘春鹏律师认为,该套房屋系在刘先生婚后由其父母出资购买所得,其父母出资购房的意图在于保障刘先生夫妻双方的家庭稳定,为刘先生的婚姻提供物质保障。同时,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来看,刘先生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应被理解为是对刘先生夫妇双方的一种赠与,即该套房屋应被视为是刘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该套房屋各拥有一半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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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分割的新办法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请点击全文]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