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某单位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号。
被告:周××,男,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某单位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2.婚生儿周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年×月相识谈婚,200×年×月×日登记结婚。200×年×月×日生育一儿,取名周小×。由于双方家庭生长环境差异较大,个性的不同在婚后生活中日益暴露,争吵不断。被告性格暴躁,原告稍有不从便对原告恶语相加,甚至暴力相向,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严格控制原告的社会交往,无端怀疑原告的正常朋友交往,跟踪原告的行踪,甚至到原告单位打闹,极大地破坏了原告的同事关系及形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对于婚生儿的抚养被告亦从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从出生时起就由原告父母抚养。原告的父母就与原告住房相郁,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仍能协助原告继续抚养小孩。因此,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与生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上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