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和自己结婚前就怀上了别人的骨肉,感觉受了奇耻大辱的张春阳决定离婚,但遭到拒绝,而且石玉香坚称孩子就是她和张春阳的。双方协商不成,张春阳便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两人认识时间很短就草率结婚,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而石玉香所生的孩子,从现有证据来看,足以让人怀疑不是张春阳亲生。但无论法院怎么做工作,石玉香一直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对石玉香释明,如一方不同意做鉴定,法院将可以依照证据,推定出孩子并非张春阳亲生骨肉。
最终,港闸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扣除在张家的15000元陪嫁物品外,石玉香酌情返还张春阳彩礼30000元。而对于张春阳提出的精神和经济赔偿,因没有证据或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港闸区法院一审还判决,石玉香所生儿子,由其本人抚养教育。
一审法院宣判后,石玉香不服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上诉,依然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尚未破裂。而且自己分娩不到一年,婚姻法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至于彩礼,既是习俗也是张春阳自愿,现返还彩礼无据可依。
二审中,颇具戏剧性的是,石玉香改口承认,自己所生孩子并非张春阳的亲生子。鉴于石玉香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南通中院曾多次调解双方和好,因双方缺乏信任基础,调解未成。
经过审理,南通中院认为,张春阳起诉离婚,确实在石玉香分娩后一年之内,但双方婚姻介绍人均表示不知晓石玉香婚前即怀有身孕,而石玉香在一审庭审中坚称孩子是与张春阳所生,说明石玉香存在向张春阳隐瞒婚前已怀有他人之子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石玉香在本起离婚纠纷中有重大过错。所以,一审法院依据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至于彩礼是否该返还,南通中院认为,张春阳依据当地习俗给了女方58800元彩礼,也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结婚时女方隐瞒了已怀有六个月身孕的事实,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又极短,且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彩礼应予返还。
经过认真审理,5月24日,南通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石玉香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