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丈夫在1995年结婚,婚后与丈夫的父母在一起居住。后该住宅进行翻修,共花去费用50000元,甲与其丈夫支付了其中的30000元。住宅翻修后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甲的公公乙。1998年甲的丈夫病故,甲独自抚养3个子女,并仍与其丈夫的父母共同生活,同年甲的婆婆病逝。1999年,甲的公公将甲诉至法院,称甲侵占了自己的房产不让自己居住,请求法院责令甲停止侵权。后甲乙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东屋3间西屋2间由甲居住,北屋5间由乙居住。协议达成后,乙撤诉。双方按照协议居住。2009年乙病逝,后同村居民丙主张乙在病逝前,已经将该房产卖给自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要求甲立即搬出,并更换了大门锁子,致使甲无处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