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写入判项。原告虽然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现原、被告均自愿各自负担小孩的部分“抚养费”,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为明确责任,避免争议,应在判项中对原、被告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的意见予以明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处理,并无法律依据。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虽然原告未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提出诉请,法院仍应主动一并处理,但此原则只适用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小孩已成年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原、被告已无承担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法院处理小孩的“抚养费”,于法无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首先对离婚及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待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由此可知,一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可以同时存在调解书和判决书两种裁判文书。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可先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还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负担女儿的部分“抚养费”,因此,可以将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生活费,被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教育费的意见记入调解书。如果原、被告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作出判决。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从本案中可以得出,若案件涉及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一般应当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不宜采取判决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