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欣与被告陈中信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产生矛盾,且不能妥善处理而不断激化,继而双方自2006年5月发生打骂后分居至今,原告黄欣遂以夫妻因不和分居两年及常遭被告陈中信打骂为由于2008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陈中信拒绝签收,法院依法留置送达,开庭当日被告陈中信不到庭。过后法院再次合法传唤,依法再次开庭,被告陈中信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挽回一个家庭,原告黄欣经法庭单方调解后,自愿撤回起诉。然而,过后被告陈中信对原告的态度依然没有好转,不愿意接原告回家住,对原告还是打骂不止。同年10月原告黄欣再次起诉,由于未达到6个月的法定时间未能立案,今年4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依法第三次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陈中信还是东藏西躲极不情愿签收,且说:“我不去,看原告怎么办,法院怎么判?奈我不何。”法院第三次开庭时被告陈中信还是我行我素拒不出庭。为此,法庭综合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充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