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声明人”一栏内进行签名或按指纹。领取结婚证时,双方要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进行签名和按指纹。
以上两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本案中,王某一个人领出结婚证,证明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代赵女士进行了填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王某代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