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在女人生不生孩子问题上,所谓的“男性生育权”等于给了男人一票否决权。从某种角度看,这是夫权与父权的一种体现,在世界范围内,这都是一条“先进”的法律,但操作起来的确困难重重。因为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关系双方的权利,妻子不生,有“生育自由”护体;丈夫要生,也以“生育权”示威。如丈夫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丈夫权。如果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单独界定一方的权利大小,是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行使男人生育权时,也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另外,正如一些专家观点,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引出另一个敏感话题:婚内强奸。因此男人有生育权并不意味着男人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生育权。
男人和女人同样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近段时间以来“男人生育权”不断被媒体提起,因为中国首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9月1日实施,其中一点即是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不是于法无据,而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丈夫生育权的保护问题,的确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生育调节”一章中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可以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丈夫的生育权怎样实现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目前还远远不能从法律上解决男人“生孩子”-丈夫生育权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让爱情,让夫妻的沟通来裁决。很显然,如果夫妻为了生与不生对簿公堂,那么爱情甚至婚姻也该结束了。
白岩松在和张维庆谈到男性生育权时,张维庆主张:第一,生育权是双方的,第二,男性生育权也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很复杂。第三,中国的现实情况是重男轻女是主要的,维护妇女的生育权是重点。而广州东山区法院所受理的首例男性生育权案,是支持了丈夫的主张的。主审法官认为,男女生育权出现纠纷时,最好的解决办法仍然是家庭协商,因为生育权问题太过于复杂,仅仅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如财产约定一样,对生育权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等问题先订协议,为以后解决此类案件提供方便。为什么不可以呢?有很多人主张婚姻是合同制。有约定比没有约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