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许姓男子10年前到银行上班,与大他七岁的女襄理陷入热恋,半年后公证结婚,2006年7月生下一子。
许当时已通过消防警察特考,受训后分发到台北县消防局,想转调到每月多五天休假的台北巿消防局,但短时间要请调,只有以“夫妻离异,子女尚在中学学龄以下者”为由才有机会,许妻禁不起丈夫再三要求,同意离婚。
两人在儿子满月后离婚,协议监护权归男方,言明事成后再办理结婚手续,2007年10月许姓男子顺利调到台北,11月妻子催他办结婚手续,他却拖延,此时一家三口仍住在一起,11月初他岳母还替虚岁30岁的他“做生日”送了一个大红包。
但许姓男子到台北上班,在医院健检时认识小他一岁的女护士,当年底便与前妻分居,去年3月与护士奉子成婚,另组家庭。
许姓男子的妻子因丈夫阻挠她探视儿子,去年向台北、士林地院提告请求酌定探视亲子方式,后来又向基隆地院提告,以双方没有离婚真意为由,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在。许姓男子否认见异思迁,指双方因男小女大差异过大才协议离婚,不是假离婚。
法官认为,两人2006间签订“两愿离婚书”,但两人找公证结婚时的谢姓朋友夫妇作离婚见证人,因谢姓男子的妻子不愿意,谢姓男子另找公司同事代签,这名同事根本不认识两人,协议离婚根本不具法定要件,一旦确定,男方恐将背上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