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某法院公开审理一离婚纠纷案,原告翁某(妻子)起诉称与被告林某(丈夫)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直至发生殴打,原告无法忍受被迫搬离住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还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多次欺骗原告,隐瞒或意图转移财产、虚构债务。2009年12月,被告为独自出售房屋,找人冒充原告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委托手续进行房屋交易,幸得原告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据查,2009年12月14日,被告林某带着“仿真妻子”和父亲来到外省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公证书。公证人员查看了林某“妻子”的身份证(属第一代身份证),非常逼真,连里面隐藏的图案都有,根本没法看出是假的,通过对比发现她与身份证上的照片非常相像。此外,当时还让林某带来的“妻子”回答了一些相关信息,她均一一回答准确。问林某的父亲“这是你儿媳妇吗?”他也说“是”。
2009年12月15日,原告翁某的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尊敬的客户,你合同号为364101XXX的住房贷款于2009年12月14日还款成功,本息合计81856。75元。落款署名为交通银行。合同号364101XXX的住房贷款,正是翁某与丈夫林某于2004年购买的一套按揭20年的房子贷款项目,按揭金额为10万元。
翁某看完短信之后的第一感觉是惊愕:“只还了6年,谁私下里帮我们还清了?哪有这么好的人呢?”第二感觉是恐慌:“难道是丈夫背着我去卖房?”翁某次日到房产局查询得知房屋档案已经被公证处调走。听了她的介绍,工作人员叫她赶紧去交易中心阻止交易,幸好房屋还没被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