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小美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是双胞胎妹妹小丽以小美的名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了小妹和阿东之间的结婚证。这种行为虽蒙骗了婚姻登记机关,但婚姻登记是存在瑕疵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小美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所以法院不能要求她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婚姻法不允许由他人代理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旨意是在保障婚姻自由和体现当事人自己意愿。小美在庭审中说明她和阿东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任何人干涉。因此,两人的婚姻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可以确认婚姻效力。
但是应当指出小美和阿东蒙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两人的错误行为,人民法院不宜保护因双方错误行为而形成的婚姻。所以在小美不愿补正婚姻登记的瑕疵而坚持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