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性质看,婚约关系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婚约双方的特定性和婚约行为的目的性,使得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主要体现在“未婚夫妻关系”的身份和因相互赠与或共同生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方面。由于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婚约没有人身约束力,“未婚夫妻”不具有法律意义,所以解除婚约并不会产生人身关系方面的纠葛;因为解除婚约所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在财产方面。对于这些财产纠纷,应贯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原则,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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