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夫妻同居义务,中止日常家务的相互代理权,停止夫妻生活。如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分居期间子女交付一方行使监护权、抚育费的给付、探视权的行使比照离婚以后的相关规定。
(3)为避免争端,免除夫妻间相互扶养之义务。为填补扶养请求权的丧失,因分居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经济帮助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一次性的。
(4)明确夫妻分别财产制,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分居后双方当事人以各自的名义独立为经济行为,相应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以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5)分居宣告的判决书送达后夫妻仍继续同居,或者在分居90日内自愿恢复同居生活,则分居时间中断,重新计算;分居满2年构成离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