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的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离婚后,有的被执行人迅速组建新的家庭,对子女感情淡化,通过频繁更换住址和工作,甚至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抚养费,增加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难度。
(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过错导致被执行人拒付抚养费。有的直接抚养子女方无所事事,仅靠子女抚养费维持生计,有的以各种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另一方行使子女探视权,引发双方矛盾,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抗拒法院执行。
(三)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影响执行。有的法律文书对抚养费给付情况表述混乱,不够严谨,如直接表述为“给付生活费”,给执行留下隐患;有的当事人为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规定不明确或者主动愿意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超过其履行能力范围,导致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四)此类案件具有执行标的小、当事人申请执行频率高、双方矛盾尖锐、执行成本高等特点,导致一些执行人员为缓解矛盾,消极应对,错过最佳执行时机。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低,严重影响离异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也阻碍了法院的整个执行工作。因此,提出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抚养费统一扣划网络。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立案登记、裁决登记、缴扣和支付的网络制度,对不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可跨越省、市,把扣除抚养费的命令直接下达给被执行人工作单位。
(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故意拖欠、拒付未成年人抚养费影响其正常生活的,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判文书要充分考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确保抚养费的可执行性。
(四)建立未成年人强制保险制度。对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