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原告现在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焦村小学任教,月收入1116元(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300元(奖金性质不固定),被告现在汝州市建设局设计规划室工作,月收入800元左右。原被告均认可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生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安国与被告田伟亚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孙运佳由被告田伟亚抚养,原告孙安国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抚养费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田伟亚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8)汝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准予原告孙安国与被告田伟亚离婚。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08)汝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孙乙尧由田伟亚抚养,孙安国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300元(自2008年9月1日起至孙乙尧18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2008年9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教育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本案属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着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展开,因此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上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的界定。
在本案中,法院即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母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将来发展的角度将孩子判归由原告抚养,但是另一方并不因此消除抚养孩子的义务,其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是根据该方的工资数额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由法院酌情决定,同时其也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