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他人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方提起离婚并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另一方同意离婚,但要求房子二人平分。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和李某于2000年组成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应准许离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为此,本案中不能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判决房屋的使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其婚后购买改造的房屋由二人按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