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解决: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符合《继承法》十四条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案情介绍】
针对王某荣的起诉,李某凤则答辩说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荣在2005年前每月交生活费1000元,还将房屋出租收取的房租每三个月2000元交给自己。但从2005年9月后,王某荣就开始不再支付生活费了,但房租还是仍然交的,直至2006年底。另外,王某荣在2006年曾分两次给过共计2000元。以上款项总共约为3.5万元。从2007年起,就不见王某荣交给过她的钱款。特别是自2007年3月,王某荣患病后治疗费都是自己所支付。李某凤还在同居期间为王某荣购买了助动车,还添置了大量衣物,双方购买物品后均自行保管发票。表示不认可王某荣的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无论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夫妻关系”或者是试婚关系等均属于非法的婚姻关系,非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李某凤女士是南京西路房屋的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现李某凤与王某荣之间产生矛盾,作为王某荣(连同其个人的物品)理应迁出该房屋。
而就在法院判决的当日,王某荣对自己起诉的部分作了撤诉,放弃主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共计15.8万余元财产。法院判决王某荣迁出李某凤名下的房屋。
【案件评析】
同居关系和无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因此,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