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曲女士之间的纠纷围绕着房产展开。原告刘先生诉称,两人生活期间钱都在被告名下,以至于自己卖掉同一个小区的另外一处房产之后,卖房款也交到了被告曲女士的名下,为此,刘先生除了要求被告分割其共同居住过的房产外,还要求被告返还其出售另外一套房产的价款。
另外,原告提供了共12万元的银行卡回单两张,称系其朋友向其还钱时,将钱打到被告卡上,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表示不存在12万元的事实,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此类案件中,如何确认双方的财产关系是一体还是相互独立的,是另一个难点。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存在共同财产制和独立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事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财产属于共同还是单独所有往往各执一词,且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明。
对此,审判人员应从细节着手,细致梳理总结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处理财产的方式和表现,以此来判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财产的所有制度,进而确认双方的财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此案中,被告提交了同居期间原告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据,对此原告予以认可。法官从此证据推知,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并未混同。
对于被告名下的那套房产,法院最后认定,由于该房产签订认购单,房屋买卖合同直至办理房产证,始终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对该房产的权属问题并未另有约定,且双方财产关系独立,故在无其他证据情况下,不能认为原告的交款行为构成共同投资,且其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现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交的付款收据中交款人为原告,且被告对该款项系其欠款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由于双方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确认该款项系原告之借款,被告应按照此数额给予原告61万多元。关于原告主张其支付的32万元装修款,因无书面合同证明,且其提供的装修队证人所述与物业登记手续不一致,故其证言在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原告另一房屋的卖房款,法院认为,原告所述均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虽有证人证言佐证,但证人所述与其本人同被告之间的协议不一致,且考虑到证人与原告相熟,故其证言在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的12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故对于原告依此法律关系起诉的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所主张的一处房产的首付款61万元,其余的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