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番广东省人大代表旧事重提,我们首先就要考虑实施“强制婚检”的合法性,广东省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强制婚检”呢?有关婚检,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实行所谓“自愿婚检”);但是,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靠后;但是,从法律的位阶来看,《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
不过,法律的制定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否则就可能成“空中楼阁”抑或是“恶法”。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检”的理由主要就在于取消“强制婚检”导致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有消息说在广东省,2002年全省的婚前检查率为62.46%,2007年跌到5.43%,与此同时,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由2002年的137.2/万,上升至2007年的244.2/万。但实际上,婚检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有无关系,关系有多大,是需要科学论证的。而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婚检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关系不大,而应当强调加强孕检。如果真要恢复“强制婚检”,那么就应当对婚检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作用,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等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不过,在我看来,“强制婚检”的意义不仅在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问题上,它还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防范那些不适合结婚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有关“强制婚检”在价值层面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强制婚检”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自由意味着“外在的强制不存在”,自由也意味着“对于他人无妨碍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那么,两个要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他们都不愿意婚检,国家有无必要强制他们婚检呢?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是,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需要得到科学的论证),那么不婚检就可能对于他人和社会有妨碍。这种妨碍首先是对新生儿,对于他们的出生,不愿意婚检的男女双方是存在责任的;其次,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害,因为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如果婚检真正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实施“强制婚检”就是必要的。但是,鉴于以往的收费“强制婚检”主要为牟利的检查而流于形式,也鉴于婚检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主要是为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我认为婚检应当免费。不仅如此,国家还应当发放“婚检券”,确定多家婚检机构,未婚青年可以挑选,哪家服务好就到哪家去。
婚检有哪些项目
婚前体检不同于常规体检。婚前医学检查只是婚前保健服务的一部分,还有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两方面内容。
婚前体检不同于常规体检。婚前医学检查只是婚前保健服务的一部分,还有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两方面内容。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内科检查主要包括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还有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婚检不同于一般性的体检,更不仅仅是妇科检查。婚检是以检查影响婚育疾病为主的医学检查,检查过程和检查的项目是根据医生的建议和你们的意愿确定,这些检查的项目会对你们很有帮助。有的检查项目如进行生殖器的检查,还要得到你们双方的同意,医生既不会强迫,也不会勉强,医院和医生还会对你们的检查结果保密。
婚检还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除身体检查外,你们还可以得到必要的婚前健康知识和婚前咨询,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对在婚检中遇到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你们都可以提出疑义,医生一定会给你们明确的解答。担心、害怕、别扭等顾虑都是没有必要的...【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