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是女方,再婚前我有一个女儿16岁,归我抚养。而再婚的男方有一个儿子14岁,法院判给他前妻。我们结婚后,在郊区买了一套房子,两个人都在购房协议上写名字了,之后每个月是以我的个人名义进行还贷款。而办理房产证时候,男方为了表达爱意,自愿到房管局签订了放弃产权的声明。房管局根据这份声明,产权证上是写我个人所有的。我想要问一下,这套房产属于我个人财产?离婚男方能否要回房产?
法律回复: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两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产,一般情况下是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网友夫妻在购房协议上都写上两个名字,一般认定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一方随意写上房产归谁谁谁单独所有这几个字,这种不靠谱。一方特别声明放弃房屋产权,将房产属于另一方,需要走法定程序。像网友的丈夫是正确的做法,他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这套婚后买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由夫妻共同所有变更为女方单独所有。
网友咨询的房产已经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因此,他们想要离婚时,男方无权向女方索要房产。若女方同意将房产价款一部分返还给男方,男方也是可以获得补偿。此外,离婚时候,除了对房产分割,还要对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夫妻双方沟通不成的,那么到法院起诉。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更大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