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规定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离婚请求的提起,从而将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密切相连,由此可见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婚姻当事人一方,只有在提请离婚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否则将可能被撤回起诉。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婚内的侵权赔偿纠纷。该解释把离婚作为夫妻间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以法律规范形式否定了婚内侵权赔偿。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的”权利,并未把夫妻间获得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由此二者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
在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确实规定了婚内侵权的形式、解决方式、承担责任的形式,但此规定十分不完善。这里规定的侵权形式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它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没有规定如侵害名誉权侵权行为形式。而且对于侵权的救济手段仅限于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义务。实际上,这种规定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受害人,惩罚侵权人。
婚内侵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内侵权的行为有哪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否属于婚内侵权的行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