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I绘画、AI写作是依据使用者的意图,利用使用人提供的素材进行创作,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腾讯公司诉网贷之家网站转载机器人自动撰写的文章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文章对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
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相反,如果内容仅是人工智能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则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