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以签订合同或者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企业周转需要用到的资金大部分是像银行借款,而每个地方的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又是不一样的,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如果既签订借款合同又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也就是说既有合同又有借据的按照合同金额,只有借据的按照借据金额。
企业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和借款方签订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按年签订,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规定是最高限额内可以随借随还。我们是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合同时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借款方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财产作抵押),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同借款合同一样计税贴花。如果由于借款方资金周转不来,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借款方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金融产业,与租赁不同的是购买者分期付款完成后,购买方就拥有了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此类融资租赁合同,可依据合同所记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又有应纳税的金额。只要能够划分清楚合同中的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就只按照合同中的应税金额计税贴花;如果不能划分清楚的,则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因此企业遇到这样的借款合同,要划分清楚应纳税额和应免税额。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团是由若干银行组成,这些银行各方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和借款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它们各执一份合同正本。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就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基本建设的贷款中,由于期限较长,根据年度用款计划,借款双方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借款的最后一年按总概算金额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往年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我们按总分合同金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先按之前签订的分合同金额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按总合同的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