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对于出租企业代收的自来水水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即是扣除其对外支付过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金额,增值税则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得出的。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如果是出租企业代收水电费,物业费,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看作是收付行为,不予征收增值税:
(2)发票是由电力公司、水公司、物业公司等(下面简称销货方)开具的,出租企业只是将该发票转交到租户手上。
(3)出租企业结算货款的方法是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金额,并另外收取收取费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