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综上所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若是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对收款日期进行约定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如果纳税人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则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应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是以以1个月或1个季度作为1个纳税期,则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