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以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时使用。
1、“纳税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纳税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最后一天。纳税人在年中开业的“纳税期”是从当月(季度)到季度末的营业开始,从下个月(季度)开始按正常情况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写“当期金额”栏,数据为当月(季度)第一天至最后一天;填写“累计金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纳税人季度(或月份)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纳税人当期应交(退)所得税为“累计金额”第9行“应交(退)所得税”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