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本票、支票同属狭义的票据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书、付款这些流通证券的基本条件,都是可以转让的流通工具。
(1)本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因此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而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
(2)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读书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4)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而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5)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
(6)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而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