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就同一征税项目而言,也不允许部分业务开普票免税,部分业务开具专票。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服务的前提下,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意味着放弃免税的优惠。
另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优惠政策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需依法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是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来,可谓损失巨大,谁还愿意开具专票呢?
但若是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这也着实让人困扰,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
其实在实务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开具普票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降低销售价格,达到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