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指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其他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以获取利息、股利或市价增值为目的。
如果企业打算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应将这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归为短期投资;如果企业不打算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应将它们归为长期投资。
旧的会计准则中,企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新会计准则,投资分类上,则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采用按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行分类的方法。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定义为初始确认时被指定的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基本金融工具:现金、股票、债权、应收账款等),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