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1.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