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债券利息。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4)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