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合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8)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以及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