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筑砂浆试配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120s,预拌砌筑砂浆和掺有粉煤灰、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180s。
2、按计算或查表所得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测定其拌合物的稠度和保水率,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调整材料用量,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此时的配合比为砂浆的基准配合比
3、为了使砂浆强度能在计算范围内,试配时至少应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其中一个为基准配合比,其他配合比的水泥用量应按基准配合比分别增加及减少10%。在保证稠度、保水率合格的条件下,可将用水量石灰膏、保水增稠材料或粉煤灰等活性掺合料用量作相应调整。
4、对三个不同的配合比进行调整后,按JGJ/T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成型试件,分别测定砂浆的表观密度及强度并选定符合试配强度及和易性要求,且水泥用量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试配配合比。
5、砌筑砂浆试配配合比校正 (1)根据确定的砂浆试配配合比材料用量,按下式计算理论表观密度值ρt=Qc+Qd+Qs+Qw
式中:ρt砂浆的理论表观密度值,应精确至10kg/m³ Qc,每立方米砂浆中水泥的量 Qd,每立方米砂浆中石灰膏的用量
Qs,每立方米砂浆中砂的用量 Qw,每立方米砂浆中水的用量
(2)应按下式计算砂浆配合比校正系数(δ)
δ=ρc/ρt
δ,砂浆配合比校正系数; ρc,砂浆表观密度实测值,应精确至10kg/m³
(3)当砂浆的实测表观密度值与理论表观密度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理论值的2%时,可将试配配合比确定为砂浆设计配合比;当超过2%时,应将试配配合比中每项材料用量均乘以校正系数δ后,确定砂浆配合比。
6、预拌砌筑砂浆生产前应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并应符合行业标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