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滴滴与优步方面已宣布了“在一起”的喜讯,但会否好事多磨也未可知。多位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该次收购或面临反垄断监管等多重政策风险。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有投资界人士指出,该法规扫清了滴滴出行的政策障碍。
事实上,《办法》中尤为强调市场的调节能力。在《办法》中第3条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19条规定平台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第20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由此可见,基本定价权被交给了市场。而在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之后,其超过90%的市场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市场”二字。
围绕该现象,多位业内人士则认为,该次收购也有可能引发垄断风险。
一位反垄断领域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应从该收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而产生反竞争后果来判定是否构成垄断。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越同样向记者表示,“只有当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其市场力量的时候,才会影响竞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就企业而言,《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果此次收购之后,新滴滴出现没有合理理由的涨价,则意味着其滥用了市场地位,消费者可前往工商总局及发改委相关部门予以举报,发改委及工商总局将进行反垄断调查,核定相关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前述专家指出。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没有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如果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全球销售额已经达到100亿人民币,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额达到20亿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家企业在国内市场达到4亿人民币,该经营集中便需要进行申报。
目前,滴滴方面向媒体表示,优步中国在2015年会计年度销售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同时,滴滴方面指出,目前滴滴与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四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调查。
事实上,早在2015年2月,滴滴与快的合并之时,便引发一轮是否构成垄断的讨论。当时,易到用车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滴滴与快的合并一事,备受瞩目,但之后商务部表示尚未接到滴滴快的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此事不了了之。
李易则就此强调,无论此次滴滴方面是否主动提出申报,商务部均应该密切关注该事件,为保护用户权益,务必深入征询消费者、网约车驾驶员、行业内其他厂商的意见,以防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毕竟本次收购事件既关系到分享经济在中国未来的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日常出行,而非一次简单的互联网并购案。商务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次联系商务部反垄断局,但截至发稿仍未收到该部门就此事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