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法院适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或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也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我将祖传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集团”或类似语句,是片面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会使消费者认为该秘方仅加多宝使用,构成虚假宣传,但不构成商业诋毁。而“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加多宝以外的企业”等涉及关联市场上其他企业的表述构成商业诋毁。
在一审败诉之后,加多宝随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和大健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诉理由中,加多宝一方面强调王健仪的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相关报道不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另一方面表示,除了视频广告是由加多宝制作,王健仪的声明以及媒体报道并非公司的宣传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药集团方面认为,媒体报道以及对王健仪声明的转载,最终受益人都是加多宝公司,从转载形式以及背景来看都可以推定为加多宝的广告,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
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中认为,电视、网站、报纸的传播内容没有本质区别,且均可以确认为广告而非新闻报道,加多宝也从中获益。此外,王健仪与加多宝公司的关系非常密切,其声明不应理解为个人行为。最终认定加多宝应当为公司网站以及报纸宣传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以上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的认定,广东高院也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定。
“双方都不能再说自己享有独家配方,但并不影响对自己正宗配方的宣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不过王健仪作为王泽邦的后人,仍然可以公开坚持其独家享有配方的观点,仅仅作为她个人的态度这只影响到王氏家族其他后人的利益,广药集团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