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是财政收入最古老最基本的一种形式,而作为经济杠杆,则是近代才有的。税收杠杆是国家运用税收形式,通过多种税、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对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经济活动的各种要素、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以多征、少征或免征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调节,诱导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消费选择同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促使社会经济朝着国家预定的合理目标发展。
有别于财政杠杆,税收杠杆具有:法律强制性、调节范围的广泛性、区别对待的灵活性、调整的简易性等特点,组成要素包括:
1、税种
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每一类课税对象根据不同的征税范围,又可以分为许多具体的税种。一般来说,对不同课税对象,课税范围设置不同的税种,并形成由较多的税种形成的复税制体系,是税收杠杆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新的税种会产生,旧的税种也会发展、演变、分化、合并,乃至消亡。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税种构成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系,其税种的选择与配置,主要决定于该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2、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也是对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组成部分加以区别的标志,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税法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税目的细分有助于税收杠杆在运用中的区别对待、灵活操作。
3、纳税环节
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从生产到消费通常经过产制、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如何选择在商品流转的必经环节对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有重大影响。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度和多次课征制度,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4、减免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为贯彻其政策意图,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征税与减免相结合是税收杠秆能伸能缩,灵活调节的基础,具体形式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
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比较全面,能对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调节,对作为生产与消费之间桥梁的交换和分配环节,也有很大的调节余地:
在价格和成本既定的情况下,税收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利润的高低;如果物价和税收共同变动,就可以达到既调节生产又调节消费的目的:
税收对交换的调节,其实质就是对流通进行调节,可分为两种:
(1)直接调节,主要通过各种流转税分别限制或鼓励流通,加速商品周转。
(2)间接调节,如对企业自我消费的产品视同交换产品,照样征税等,对生产要素的流通进行调节等。
3、对分配的调节
税收既参与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又对企业和城乡居民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因而可以发挥广泛的收入调节作用,可调节某些企业由于价格、资源、交通条件、国家资金等客观因素形成的高额利润;调节工商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缩小差距;调节社会个人之间的收入,缩小贫富分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