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渣土车辆准运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办理渣土消纳的行政许可手续,并且严格按照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所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无证清运渣土和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的内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围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使用无准运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尚未办理渣土消纳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应当立即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五、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作业档案,详细记录工程渣土处置进度、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六、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施工扬尘、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大对施工扬尘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环保要求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八、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_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因违规运输造成渣土遗撒扬尘的运输企业、车辆的资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九、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违反渣土管理规定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查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