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四)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扩展资料: 民事执行中参与方分配的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 1、主持分配的法院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主持分配的法院未进行规定,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 3、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4、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1条和512条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和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进行了规定。对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5、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 申请人在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对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