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是一个_虚拟扩张的时代_,信息技术已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_虚拟企业_、_网上银行_、_电子货币_纷纷出现。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网络成就自己的事业,改变自己人生的起点。网络的'发展不仅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而且改变了人们对时代的观念,互联网上发生的交易---网购,同时也使网络购物的研究给法律界带来了全新的视角。
C2C 是网络交易的一种模式,其交易的快捷、低价、省时的优势,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于此同时,由于网上交易处在虚拟环境当中,导致制约因素逐渐显现,诸多问题令人堪忧。如采用电子方式所具有的非面对面性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网络购物欺诈现象严重的问题,网络购物缺少法律规范的问题、安全的问题等。各国的传统民商事法律在调整此种新型交易方式的过程中产生了诸争多议,甚至出现法律空白。由于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也不能完全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存在太多的法律空白,以至于许多的纠纷无法得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建立合理的网络购物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过程中争议较大的 网络交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寻促进网络购物诚信安全的措施。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对 C2C 网络购物合同研究的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讨论了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一般问题。首先对 C2C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要约和承诺在订立网络购物合同过程中的界定,然后阐述了网络购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再次,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瑕疵的具体情况,如网络匿名交易的效力、网络欺诈交易、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虚假交易、滥发信息等对合同生效的影响。最后网络购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研究。如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方式、网络合同的交付、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购物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主体资格存有瑕疵时,即当事人不享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部分分析了我国网购主体不具有缔约能力时是否实行监护职责相关规定的可行性。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研究,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网络购物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
第四部分讨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其中认为购物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属于电子代理人也不属于居间人,只是起到居间的效果。网络购物平台实质上是一种无意识无意志的技术服务,仅仅是提供一个信息发布的渠道。网络交易平台的权利与义务重点的阐述了新《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
第五部分讨论了网络购物中附随义务的相关问题。附随义务主要指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履行中的合同义务。网络购物中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否属于恶意差评,售后服务的质量评优,买方退货的邮费承担问题,卖方是否属于恶意刷信誉以及买家的反悔权等。随后对违反网络购物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
第六部分讨论了网络购物法律制度的完善。根据对国外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经验的介绍,探究网络购物安全的举措。首先建立完善的在线评价制度和安全交易基金制度。其次,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再次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对当事人的内部规制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新《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文简称《消法》的颁布,是网络购物在法律方面的一大进展。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在网络购物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也能有效的促进交易的安全顺利的进行,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