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查处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xxx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xxx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一)省工商局负责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省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市州工商局负责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负责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案件,上级局可直接立案调查办理。
二、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
(一)对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xxx门立案调查的,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局党组同意后,一般移交驻地市州纪委处理,若驻地市州纪委认为由省工商局纪检xxx门处理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省工商局纪检xxx门处理。处理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一致时,可报上级纪委研究审定。省工商局对市州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二)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xxx门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按程序由机关党委、机关报纪委报省直纪工委,由省直纪工委下达处分决定。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政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机关党委下达处分决定。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四)市州工商局和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对所辖干部的党政纪处分按照省工商局的程序办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一)核实立案。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经过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重大案件的立案,同时报上级纪检xxx门备案。
(二)调查取证。
1、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2、通知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3、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纪检xxx门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4、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5、需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需先报纪检xxx门领导,出示纪检监察暂扣、封存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扣、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6、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7、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
8、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案件审理要有纪检xxx门领导参与,并有两人以上参加。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的,经纪检xxx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意见。
1、违纪事实清楚,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局长办公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认识态度好,经教育后,做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
3、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给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做出处理决定。
5、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或部门处理。
6、违纪事实不存在,撤销立案。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但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执行。
(五)结案。
1、立案后6个月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纪检xxx门说明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2、对给予处分及其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后仍有异议的,由纪检xxx门提请局领导或者上一级纪检xxx门处理。
3、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斥,如经过复审,需改变或者取消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原作出决定或批准处分的的机关重新做出决定。在新的决定做出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4、填写结案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备案。
5、立案归档。立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卷组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