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授权经营范围:钻石镶嵌、红蓝宝石镶嵌、翡翠A货、黄金、铂金、8K金、钯金等饰品的批发。乙方不得销售授权经营范围之外的商品。
(4)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以独立开办公司经营"金大福珠宝"相关产品并获得该区域代理权的形式经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保关系,独自承担经营中的债权债务。
(5)在经营中,乙方及其加盟商如需要开展相关活动,涉及甲方人力、物力的,甲方积极配合,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或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商需要使用电脑销xxx的,必需由甲方提供,并收取费用。
四、合同解除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本合同予以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1)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该在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对甲方以及其他关系者的债权债务问题、
(2)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或因消费者投诉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
(3)末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特许经营权发放或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4)乙方或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
(5)乙方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者股权及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催促履行或要求改正后,乙方未及时履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金大福的商标、徽记以及合同相关的行使权利。
五、违约责任
1、如因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战争而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无债权债务问题的前提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被政府部门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消费者投诉而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为处理上述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合同相关内容和加盟价格体系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后也应该严守保密义务。如有泄密,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通知与送达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甲乙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七、诉讼管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双方一致同意受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合同的终止与延续
合同执行期为3年,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如需续签合同须在合同到期的前三个月内告知甲方,若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则视为合同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形式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