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牌化肥在黑龙江、辽宁、吉林电视台的广告投放。双方共同遵守《_广告法》及有关规定。
三、发布媒体:黑龙江电视台、辽宁电视台、吉林电视台播出时间:见合同附件《媒介排期表》
四、本合同总金额(含税)(大写)人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小写)¥5600000元。双方同意下列方式付款: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将广告款付给东北三省电视台,广告发票由乙方开据,合同签订,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凭证后,开据发票,甲方于20xx年2月2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汇款用途栏注明广告费。本合同总费用¥5600000元,甲方按媒介净价¥5600000元支付,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五、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时间支付所有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乙方有权保留追讨甲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权利。
六、广告采用甲方播出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内容。
七、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八、乙方应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的所有审批手续,如因广告内容及审批手续的不合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应保证甲方广告的正常播出,如因乙方原因出现少播、漏播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相同时段漏、错一罚二补播(播出日期应由甲方书面确认)或补偿原价双倍广告费;如遇东北三省电视台重大事件或节目安排等异常原因(乙方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少播、漏播按少播、漏播金额退款。具体播出时间以东北三省电视台当时节目预告为准。
十、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合同签订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