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