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除另行备注项目外,不含计划单列市企事业单位)。鼓励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其成员单位积极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属于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的,应在项目申请书合作单位栏注明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名称。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和引导性项目等5类项目中,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只能申报其中1个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除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和股份转让系统补助资金项目外,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
(四)高校、科研院所的离退休科技人员担任企业申报的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负责人,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可以放宽到65岁。
(五)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六)各类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中的相关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内容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范围;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并体现项目创新性;改进或改良的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在项目完成或评估时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因未按本通知要求
申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七)各设区市在推荐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等限额推荐项目时,应公开征集、逐级遴选、择优推荐,不得内部指定、简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