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之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