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2 合同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 合同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解约情况,甲方按计租租赁期第一年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可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11-4 合同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解约情况,乙方按计租租赁期第一年月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可中途退租。甲方可直接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另外再支付给甲方。
11-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应在甲方发予书面通知后七天内负责恢复原状。若未按时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未经甲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1-6合同期间如乙方有违约情形,则如乙方未经甲方和物业同意,擅自拆除室内装修的,或自行搬离租赁单元内大宗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桌椅、各类柜具、各类机器设备等)的,则该等事项发生日视为乙方中途退租。在乙方未能付清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租金、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前提下,甲方拒绝乙方的搬离行为且有权代为保管乙方所欲搬离物品直至甲乙双方签订退租协议、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办理完成所有退租手续,保管期间按30元/平米/天收取房屋占用使用费。如该等事项发生后7日内,乙方未能与甲方签订退租协议、付清所有款项、办理完成所有退租手续,甲方有权按7-4条之特别约定处理。
11-7乙方使用该房屋及场地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纠纷及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甲方或其他人带来损害或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1-8合同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1-9 在乙方退租或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七天内,乙方除根据合同支付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外,还须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返还该房屋。
11-10若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根据合同支付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房屋的装修及设备费用去抵扣乙方须支付甲方的上述任何费用。
11-11乙方同意,在租赁区域如发生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或伤害,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时,乙方接甲方通知后应无条件及时出面处理解决,如乙方怠于处理,并引起第三方再次投诉的,甲方为消除影响,可先行处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由乙方负担。
12-1 非甲方原因,若租赁单元导致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中断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及时缴纳费用导致供应中断、乙方开关自动保护装置的动作、外线出现故障、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得影响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12-2因租赁单元或租赁单元所在的《 》园区的电梯、自动扶梯、空调、洗手间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因为火灾、溢水、冒烟或任何其他停滞或缺陷相关的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等其他凡非甲方原因所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确认已充分评估其在租赁单元及周边环境下的或有风险并自费购买符合评估结论的、足额的商业保险以规避乙方相关风险。乙方应当将其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保单复印件递送给甲方备案,如因乙方未能购买商业保险导致的乙方各项财产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12-3甲方不承担乙方发生在该房屋内的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造成的乙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