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烟草专卖执法的严肃性,鼓励群众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专卖监督管理处(科)负责,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本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xxx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举报投诉内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
五.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市、县两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六.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七.受理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八.受理部门应当对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九.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十一.一般情况下,应与投诉、举报人面对面解决问题。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针对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十二.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